今年4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8万元,市民看病贵有望得到缓解。
日前,市政府发文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据统计,2009年温州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约为3万元。按相关政策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应按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计算。从今年4月1日起,原定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将由原来的8万元和10万元均提高到18万元,而政策范围内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则由50%调整至60%。
此外,政策还降低了市区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具体如下:今年1月5日起,参加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和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年350元调整为每年缴纳330元。今年7月1日起,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年60元调整为每年缴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