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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13名医务人员未按规书写处方被罚

温州网—温州商报 2019-08-09 09:00:45
昨天,记者从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乐清13名未按规定书写处方的医务人员被处以警告或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另对4家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处以警告及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报讯(记者李杨慈)昨天,记者从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乐清13名未按规定书写处方的医务人员被处以警告或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另对4家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处以警告及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家住乐清的陈先生因感冒发烧在家附近的内科诊所就医,医生给他开了点滴。就在其输液过程中,当地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上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诊疗人员不能出示该病人的病历及处方,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予以立案查处。

  陈先生说,在其印象里只有去大医院就医,才会有就诊卡和病历本。多年来在家门口个体诊所就医,对方都没给过病历。

  “患者生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医师都要经历询问、查体、书写病历、开处方、治疗这样的流程,可有些医务人员为图方便跳过某些中间必经程序。”执法人员表示,病历是唯一记录、反映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的书面资料,也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对于提升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而处方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作为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也是确定医疗责任的法律凭证,但在实际中仍有医疗机构以患者多忙不过来等理由,检查过后不开处方直接配输给患者挂上吊瓶治疗的现象。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条例,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部门提醒市民,就医时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相关的病历或者详细的消费凭证单据,这样在日后进行维权时,就不会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健康频道 编辑:林夕榆责任编辑:董晶亮监制:张佳玮